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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

2020-09-01 15:04

来源:本站

武汉市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

 (经2020年7月16日武汉市慈善总会第五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武汉市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捐赠人(或设立人)以支持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会基本账户下设立冠名专项科目,在符合本会宗旨的前提下遵照捐赠人(或设立人)的意愿专款专用的资金。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冠名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符合《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项目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会下设的基金接受本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条  基金分为专项基金和冠名基金。

专项基金是本会专为某一慈善领域设立的基金,可以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冠名基金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遵从捐赠者的意愿并为其在本会设立的基金,捐赠者有基金冠名权。本会设立百万留本冠名基金、冠名基金和小额冠名基金三类冠名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本会监管。捐赠资金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拨付至本会,计入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六条  凡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向本会捐赠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向本会申请设立百万留本冠名基金。基金本金留在捐款方,启动资金和每年末累计年均捐赠资金不低于本金的10%,基金有效期不低于10年。

七条  凡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本会申请设立单位和个人冠名基金。设立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一般不低于5万元,保底资金为2万元。

第八条  凡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本会申请设立小额冠名基金。设立小额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为12000元,每月末累计月均捐赠资金和保底资金不低于1000元,基金有效期为1年,基金在设立时需明确使用意向。

第九  基金的设立流程:

(一)专项基金。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方案,报会长审核同意后设立。

(二)冠名基金。本会与捐赠方经协商起草协议书(小额冠名基金填报申请表),明确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捐赠方按协议(申请表)约定的时间将捐赠款汇入本会账户,冠名基金即告设立。

第十条  基金应使用带有本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武汉市慈善总会××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本会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基金不得再下设其他基金。

第十二条  基金捐赠人的捐赠资金,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基金的资金来源

十三  基金资金来源:

(一)基金设立时,申请设立基金的单位或个人的专项捐赠;

(二)基金设立后,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定向捐赠。接受境外组织捐赠的,应先请示本会,由本会报公安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十四  基金接受的社会捐赠,由会为捐赠方开具湖北省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捐赠者凭捐赠票据享受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  冠名基金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应上报本会并征得捐赠方同意后,由本会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基金。

第十  基金按照尊重捐赠方意愿原则执行项目,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对基金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  基金按照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管理。会加强对基金的财务管理,设立专账科目,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金。

第十八条  冠名基金为定向捐赠款,本会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后,设立基金专账,专款专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章程》相关规定,本会与基金设立方协商提取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10%,作为会的项目实施管理成本。

第十九条  基金根据专项资助项目资助标准拨付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与执行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捐赠方以基金的名义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须制定详细活动方案,并书面向本会请示,得到批复后方可实施。有捐赠环节的,所有捐赠款物应当场清点并公示,其中,捐赠的现金于3个工作日内汇入本会账户,物资清点造册及时报本会,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十一条 基金捐赠资金到账后,本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票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严格按照基金协议书实施捐助,切实维护基金的良好信誉,定期向捐赠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四)经捐赠人同意后,通过本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途径宣传捐赠人的慈心善举;

(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六)基金的捐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冠名基金设立方应当遵守的条款: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章程》及本会基金管理办法、基金设立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到基金及本会的任何宣传内容,应当事前向本会书面报告,经本会书面同意后方能发布实施;

(三)根据协议、约定向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四)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五)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基金名义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第二十四条  冠名基金使用意向原则上由设立人遵循捐赠意愿行使相关权益,但需符合本会宗旨。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基金设立方提出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使用意向函、活动方案、采购明细等。

    (二)本会复核是否符合基金使用范围,核实基金余额是否足够支付该项请求,然后按本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三)按本会领导审批的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拨付到位,如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基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基金用于物资采购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应当通过询价方式确定;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第二十八条  基金开展活动涉及资金发放需要借支的,由本会工作人员提供活动实施方案借支,签收手续需一周内据实核销;涉及物资采购的,由本会转账采购,原则上不接受基金设立方自行开票报销。

 

第六章 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与评估。

第三十条  基金应接受捐赠人对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查询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基金设立方需求及时反馈基金的财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通过官或其他媒体,实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明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基金在资助过程中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纠正;对有关举报及时核查,并对查实问题做出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会官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冠名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冠名基金设立方和本会协商终止基金:

(一)基金达到协议约定的时间,基金设立方不愿意再续签基金协议的;

(二)基金资金低于保底资金,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三)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违背的。

第三十五条  冠名基金设立方相关人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基金的活动,直至取消基金的设立。

第三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直接注销冠名基金:

(一)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在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过程中,截留、私分捐赠款物或者坐收坐支捐赠款物的;

(三)定向捐赠的项目未按规定询价、招标的;

(四)定向捐赠的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采购不合格产品的。

冠名基金终止后,其剩余资金由本会遵照其原使用方向或统筹安排资助项目。

 

第八章 冠名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会可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不影响冠名基金开展正常资助活动的前提下,对滞留本会账户的基金余额提出相应的保值、增值方案,交本会会长会议审定后实施,所得收益按照《章程》规定,可用于其它公益项目或者弥补本会工作经费的不足。

 

第九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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