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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1-02 00:00

来源:本站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政规〔2017〕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慈善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建设,以依法从善、以法促善为引领,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自愿共享,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激发全社会崇德向善,努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共享、规范有序、公开透明、蓬勃向上的具有武汉特色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趋于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组织健康发展,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活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共享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服务城乡社区实现全覆盖,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到13%以上,建成全市统一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慈善信息公开100%达标。

  三、主要任务

  (一)培育发展各类慈善主体,激活民间慈善力量

  1.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开展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和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认定。积极推动区级慈善会转型发展,将区级慈善会打造成为辖区慈善组织集结地、孵化器,充分发挥其枢纽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兴办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扶持发展社区互助型、服务型慈善组织。鼓励发展各类慈善基金会,特别是资助型基金会,积极引导设立企业基金会、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区域性慈善联合组织以及支持类、评估类慈善行业组织,为各类慈善组织发展提供支持。推动慈善组织加强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的合作,实现资源最优配置,逐步形成慈善组织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层级多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良好发展环境。

  2.发展新型慈善主体。探索发展慈善信托,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推动慈善信托成为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动力。鼓励企业和个人在慈善组织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鼓励个人设立小微慈善基金。鼓励慈善组织兴办符合慈善性质的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应急救助等机构或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鼓励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设立慈善互助基金,推动社区慈善发展。

  3.创建慈善服务平台。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在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交通枢纽、社区、商务楼宇等场所设立社会捐助站点,方便群众就近捐赠。创新发展慈善超市,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慈善超市,不断完善其基本功能,推进慈善超市运营市场化、社会化,逐步把慈善超市建设成为布局合理、功能多样、充满活力、运行规范的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

  (二)鼓励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发挥慈善为民作用

  1.彰显慈善为民功能。广泛倡导慈善为民理念,鼓励和引导各类慈善组织、社会公众深入开展慈善为民活动,创新“中华慈善日”“慈善情暖江城”等慈善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打造一批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惠及民生的慈善项目。健全慈善资源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互联互通的救助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提高慈善救助的有效性和精准度。

  2.创新慈善募捐形式。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不断创新网络慈善平台,方便市民行善和求助。建立健全募用分离制度,通过联合募捐、公益创投、协议委托、公益招投标等方式,努力促进资助型慈善组织和服务型慈善组织发展。积极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推动慈善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日常消费等领域的结合,搭建中小企业、商户、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桥梁,让慈善更便捷地融入群众生活。

  3.广泛开展慈善活动。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及红十字会等各级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充分发动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和引导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参与慈善事业。各类社会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在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作出表率。支持企业结合实际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慈善行为。鼓励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重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志愿服务。倡导在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引导捐赠闲置物品,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4.大力弘扬慈善文化。拓宽慈善文化传播渠道,将宣传慈行善举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依规制作、刊播慈善广告和慈善捐赠公告,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鼓励慈善组织打造自身文化品牌。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全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及各类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将慈善教育纳入全市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营造全社会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慈善政策机制,推动慈善事业创新发展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将慈善事业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将适合政府购买的社会公益慈善组织服务纳入政府服务指导目录,形成政府购买社会公益慈善组织服务的长效机制。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依法落实慈善组织、企业和个人在公益性捐赠中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2.建立慈善褒扬激励制度。设立武汉慈善榜,褒扬在慈善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企业、组织以及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慈善项目。支持捐赠人依法对捐赠的慈善项目冠名,推广慈善组织对捐赠人及时回赠捐赠证书、荣誉徽标等做法。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激励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因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受到表彰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加分因素。

  3.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制度。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居(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地铁、车站、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主管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依法依规减免相关费用。引导会计、审计、评估、鉴定、律师、公证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慈善捐赠人提供优惠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政策措施。支持慈善组织和保险公司共同出资为慈善活动参与者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依法为慈善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平台支持,并给予费用优惠。

  4.加强慈善队伍建设。探索实施慈善组织人才培优计划,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公益慈善组织,大力培养慈善事业发展亟需的募捐策划、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领域的专门人才。加强慈善事业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组织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

  (四)加强慈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1.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慈善组织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慈善组织抽查审计、慈善组织年度报告等制度,建立完善慈善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并将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社会关注的重点内容纳入评估工作范畴。依法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建立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捐赠人、受益人四个主体的信用记录,逐步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提升慈善公信力。对违法违规开展募捐活动的依法及时予以查处,民政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

  2.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支持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鼓励其积极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鼓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奖励的参考依据。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或慈善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行为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3.强化自我监督管理。慈善组织要自觉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议事规则,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有序运作,严格按照规定列支行政管理成本和项目实施成本,并向社会公开;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要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募得款物应当依法依规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支付使用,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4.实行慈善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全市慈善信息发布的统一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实现全市慈善信息公开常态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公开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依法约定不公开的信息外,慈善信息应当及时对外公布。

  四、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市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指导、协调本市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慈善工作的统筹规划,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抓好落实。

  (二)强化职责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广泛开展慈善事业交流与合作;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力度,信息化和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对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给予支持;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人事和社会保险等政策,切实维护慈善事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开展慈善活动的指导监督;公安、工商、审计、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各种以慈善名义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联、侨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发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和慈善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加强对本级慈善事业发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慈善事业发展水平综合监测与科学评价的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反映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市民政局要每年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武汉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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