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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慈善总会财务审批制度及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2020-09-01 15:06

来源:本站

武汉市慈善总会财务审批制度及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2020年7月16日武汉市慈善总会第五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加强武汉市慈善总会资金、物资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切实规范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行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保障慈善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财务管理工作在会长领导下,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接受武汉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严格遵守《武汉市慈善总会章程》,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开展慈善募捐与救助活动。

第三条  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与核算。各部门支出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报销程序。

 

第二章  经费开支的审批

第四条 非定向捐赠款开支的审批。

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秘书长审批;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秘书处提出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报会长审核同意后,秘书长签批;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秘书处提出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提交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附会议纪要,秘书长签批。

第五条 定向捐赠款开支的审批。

根据捐赠者书面意见或协议,由秘书长审批,连同定向捐赠协议一同入账。

第六条 工作经费开支的审批。

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活动经费、募集和宣传表彰类支出,严格执行财务核算规定,必须附原始单据及有效凭证,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报秘书长审批;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活动经费、募集和宣传表彰类支出,由秘书处提出经费开支方案,报会长审核同意后,秘书长签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需附相关文件及明细表,由秘书长签批。

第七条 支出报销的程序。

1、经办人粘贴原始单据(票据合法,内容真实)由证明人签字证实;

2、经办人交部门负责人核准(审核内容真实性);

3、经办人交财务会计复核(票据合法性、原始凭据完整性、金额正确性);

4、相关领导审核签批。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接收及使用

第八条 捐赠款(物)的接收。

捐赠款按照实际到账或收到的现金数额,开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定向捐赠需附捐赠协议书;接收捐赠物资凭入库单办理入库、入账手续,并开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九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

捐赠款(物)的使用,履行经费开支审批流程,经领导审批后,附受益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支付手续。原则上捐赠款的支出由受助方提供收款信息,实行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因情况特殊,需使用现金发放的,在核销时需提交发放明细及收款人签收证明。

 

第四章  总会工作经费的来源及使用

第十条  工作经费的来源。

(一)社会捐赠或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

(二)利息收入;

(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收益;

(四)会费。

第十一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

(一)策划表彰奖励费。支付宣传、策划表彰奖励等支出。

(二)人员经费。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及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维修(护)费等。

第十二条  策划表彰奖励费是指本会为表彰先进,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慈善事业而开展的各项表彰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是指本会为员工支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办公费是指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由秘书处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由秘书处统筹安排。具体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第十六条  差旅费管理。工作人员到外地学习、培训、出差,必须提交包括有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费用预算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经秘书长审批方可出行。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原则上不予借支,特殊情况必须借支的,需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支手续。若无特殊情况逾期一个月尚未还款者,则按借支金额从工资中扣款,待报销后退还。

第十七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按照国家、省、市对社会团体的相关规定执行。召开会议须明确会议会期、内容、参会人员、经费预算等,按经费支出规定审批。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报告、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第十八条  办公设备购置费是指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按国家、省、市对社会团体的相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控制支出,并附被接待单位公函等文件。

第二十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按照国家、省、市对社会团体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由秘书处负责统一调配管理和监督,各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财务负责登记入账。购置固定资产按经费支出规定,经批准后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收到固定资产时,由使用人验收入库,并签收验收单和该固定资产的电子照片,财务根据相关资料履行登记入账程序。

各部门应明确固定资产保管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信息及保管人清单,保管(使用)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在部门负责人组织监督下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部门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应对部门全部固定资产办理移交,移交清单同时抄送秘书处办公室备案。

秘书处每年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履行处置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慈善总会

2020年7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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