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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这么“香”,为什么还要做慈善信托?

2022-12-09 12:27

来源:中国慈善家杂志微信公众号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慈善家杂志 ,作者:蔡概还

 导读: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慈善信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据统计,截至当前(10月8日),全国慈善信托备案数据982条,资金规模达43.2亿元(数据来源:慈善中国)。

慈善捐赠和慈善信托已经成为高净值人群实现慈善目标可持续的两个重要载体。慈善事业不断发展的同时,也让很多人产生了一系列困惑:有了慈善捐赠,还要做慈善信托吗?慈善捐赠与慈善信托之间是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还是互相增益的共赢关系?如何用好慈善捐赠和慈善信托,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本文为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蔡概还对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之间的分析和比较。

▲ 本文转载自“中国慈善家杂志”微信公众号。

自2016年9月我国《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慈善信托得到了一定发展。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统计,截至2022年7月15日,我国共备案慈善信托890单,备案规模41.63亿元。 

多年来,我国慈善信托依法合规开展,不断创新模式,开拓慈善信托财产来源,助力脱贫攻坚,助力抗击疫情,不断服务人民美好生活。但是,实践中,由于对慈善信托的宣传普及不够,导致了一些误解和偏见,例如混淆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将两者等同起来;或者错误地认为有了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就是多余的。本文拟对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进行分析和比较,以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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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慈善信托优势,与慈善捐赠形成互补,推动第三次分配。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一样,具有纯公益性

我国的慈善信托是在公益信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根据我国《慈善法》的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慈善法》《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慈善信托具有纯公益性:

慈善信托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信托目的必须实质上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一项信托要构成慈善信托,其信托目的必须完全彻底地属于公益目的,不能包括任何非公益目的。这是慈善信托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立慈善信托的一项基本要求。

因此,慈善信托财产必须完全彻底地用于公益目的,不得用于私人目的。慈善信托的这一公益特性,排除了私人利益的可能性。设立有效的慈善信托,其信托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公共利益目的,而且该目的必须完全是公益目的;信托目的不止一项时,每一项目的都必须是公益目的。假如一项信托的多项信托目的中,既有公益目的,也有非公益目的,即该信托包括私益因素,就不能构成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是无偿的,通常也是无条件的。慈善信托的目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或者其他关联人不能要求从信托财产中受益。同时,慈善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一般可以用于经营活动,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以更好地实现公益目的,这也是境外的通行做法。对此,慈善信托财产投入经营后取得的收益,也必须全部用于公益目的。即使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慈善信托的财产及其收益也应当按照近似原则,用于近似的公益目的。

受益对象不特定。受益对象不特定是指慈善信托最终享受信托利益的人不能在慈善信托文件中事先明确。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必须是不特定的,是按照委托人规定的条件,在委托人指定的范围内,由受托人选择确定。这是慈善信托与私益信托的一个重要区别。

例如,某信托的目的是奖励某地区的优秀学生,以促进该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即使该信托每年只资助一两位优秀学生,它也是一项慈善信托;但如果该信托的目的是资助委托人或者其亲属的子女,即使每年的受益人是多位,也是一项私益信托。

通常情况下,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笼统规定信托利益的资助项目或者受益范围,但不能将受益对象具体化、特定化。当然,委托人可以规定或者限定受益人的人数、甚至受益人享受的信托利益的数量等。在具体受益人的产生办法上,依照各国惯例,由受托人根据慈善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挑选与确定。

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私益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受托人应当交付委托人指定的权利归属人;委托人未指定的,受托人应当依次交付给信托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但慈善信托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则应当适用近似原则。所谓近似原则,是指慈善信托终止后,剩余的信托财产应当用于与原信托目的近似的公益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慈善信托近似原则的前提之一是“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虽然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将财产设立慈善信托,通常是彻底的,不会指定信托终止后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

但这一前提规定明显让人心生疑虑,建议修订《慈善法》时予以完善,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终止后,只要有剩余信托财产,就应当用于近似的社会公益目的。这样做既符合委托人的愿望,也符合慈善信托的纯公益特性。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的区别

如上所述,慈善信托是与慈善捐赠并行的慈善途径和方式,两者同样具有完全公益性。人们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时,既可以选择慈善捐赠,也可以选择慈善信托。无论是采用慈善捐赠还是慈善信托,基本上都能达成类似的公益目的。但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在法律依据、法律关系、慈善财产性质、框架结构等方面,还是有明显差别的,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两者的主要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法律关系不同。慈善捐赠是一种以慈善为目的的赠与活动,根据我国《慈善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一章的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而慈善信托遵循的信托法律关系,信托与赠与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制度。

设立方式不同。慈善捐赠作为赠与行为的一种,并未强制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慈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而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财产性质不同。在慈善捐赠中,赠与人将财产赠与受赠人后,财产所有权将完全转移给受赠人,成为受赠人的固有财产。而慈善信托财产如前所述,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具有资产隔离的法律效果,受托人应当分别记账、分别管理。

当事人不同。慈善信托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如有)四方当事人,其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对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慈善捐赠没有受托管理这一中间环节,当事人仅存在两方,即赠与人和受赠人。

原财产所有人的权限不同。慈善捐赠中,赠与人在赠与生效后,通常就丧失了捐赠物上的所有权利。而慈善信托中,委托人仍享有一些法定权利,例如对受托人管理处分慈善信托财产的情况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等。


慈善信托相较于慈善捐赠的优势

从当今世界看,慈善捐赠方式最盛行,也是人们参与社会公益的主要方式。但不能据此得出慈善信托无用的结论,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量身定制。慈善信托由委托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并可以由委托人冠名。受托人的职责是针对委托人的特定公益需求,帮助他们选择最合适的慈善方式,设计最佳的慈善信托方案,并实现委托人的慈善信托目的。慈善信托设立后,可以作为委托人的专属公益品牌,持续提升个人和企业的社会形象。

设立简便。慈善信托无需申请法人注册登记,委托人只要有确定的财产、明确的公益目的,就可以找受托人商议设立慈善信托,并由受托人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到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在设立慈善信托的初始财产额度上,没有最低规模限制。

财产独立。一方面,慈善信托设立后,慈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属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同慈善信托财产之间也相互独立,对每一个慈善信托都必须分别记账、分别管理,不能混同。同时,慈善信托财产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必须全部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管理灵活。慈善信托财产处于受托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可以对外投资管理,也可以不对外投资。需要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对外投资管理时,可以由受托人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人实施,在家族股权慈善信托中,甚至可以委托原委托人对家族股权进行管理。

专家理财。信托机构具有更多样化的资产管理能力,它可以根据慈善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证慈善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更能实现委托人的公益意愿。例如顺德社区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2017年5月27日成立,期限永久,备案财产规模为4.92亿元。2018年度收入合计2946.8万元,慈善支出1300万元;2019年度收入合计3342.8万元,慈善支出3300万元;2020年度收入合计:3676.6万元,慈善支出2398万元;2021年度收入合计3371.8万元,慈善支出2769万元。目前,该慈善信托存续规模约5.24亿元,实现了平稳运行。

运营成本低。慈善信托不属于法人,自身没有常设机构,没有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工作团队。其管理由专业信托机构负责,通常每年仅向受托机构支付慈善信托财产总额1%甚至更低的管理费,无需支付其他额外成本。《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第六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慈善信托财产总额的千分之八”。

具有持久性。慈善信托的期限,既可以有一定年限,也可以无限期存续。当受托人不具有管理慈善信托财产的能力时,可以依法予以更换;当信托机构破产清算时,慈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应当移交新受托人继续管理,不影响慈善信托的存续。信托公司破产不是信托破产、不是信托财产破产。

收益支出不受限。慈善信托没有年度支出的硬性要求,信托收益的支出可以在慈善信托合同中灵活约定,既可以运用本金,也可以不运用本金,只用收益做慈善。这一制度安排,使永续型慈善信托成为可能。本金不动用,也使慈善信托成为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能够实现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分好蛋糕。

多方监管。通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民政部门、信托机构监管部门的共同参与,多方位、多视角实施对慈善信托的监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实现公益目的手段灵活。比尔·盖茨说过:“要将商业理念运用到公益事业上来。”我国宁夏本念基金会理事长司本念也提到:“用经营企业的理念经营慈善。”慈善信托可以通过经营企业形式实现公益,可以给予受益对象以贷款担保、保险、接受教育等公益方式。

正因为慈善信托具有上述慈善捐赠所不具有的优势,慈善信托逐渐为世人所接受并大量采用,越来越多的公益事业采取了慈善信托方式。我认为,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公益途径和方式,应当与慈善捐赠一起,互为补充,相互促进。


作者 | 蔡概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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