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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区公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3-11-03 10:09

来源:本站

湖北省社区公益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公益基金管理,有效发挥社区公益基金在培育社区慈善力量、搭建社区慈善服务平台、促进社区治理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等方面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北省慈善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公益基金是指乡镇(街道)、村(社区)在慈善组织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本辖区公益慈善事业。鼓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建立社区公益基金。 

第三条 社区公益基金由所依托慈善组织进行管理、专项核算,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使用带有慈善组织全称的规范名称。乡镇(街道)设立的社区公益基金规范名称为“慈善组织全称××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公益基金”;村(社区)设立的社区公益基金规范名称为“慈善组织全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基金”。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四条 社区公益基金的设立由乡镇(街道)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自愿发起,其业务领域应与慈善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

第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公益基金内部审核程序,加强社区公益基金规范管理。

第六条 社区公益基金发起人应当与慈善组织签订范式协议,明确社区公益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范围和方式、双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七条 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应当根据需要成立社区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可由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人、村(社区)两委成员、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3—5人,推选主任一名,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人或村(社区)两委成员担任。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村(社区)宣传筹集社区公益基金;

(二)审议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含资金预算);

(三)监督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根据捐赠人要求反馈使用情况;

(四)决定终止社区公益基金;

(五)其他需要管委会执行的事项。

第九条  慈善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社区公益基金的筹集、使用;

(二)对社区公益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审核拨付社区公益基金;

(三)根据需要与捐赠人签订大额捐赠协议;

(四)应捐赠人要求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五)依法向社会公开社区公益基金有关信息。

第十条 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通过法人机构实施的,承接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需求策划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

(二)制定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

(三)按审议通过后的实施方案组织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推进社区、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服务;

(四)严格按照资金预算规范使用社区公益基金项目资金。


第三章  筹集使用

第十一条  社区公益基金筹集渠道包括:

(一)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筹的原始资金;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助资金;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金;

(四)组织开展专项募捐活动筹集的资金;

(五)慈善组织激励资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积极依托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重点是发动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个人,以及在外工作、就业人员等向社区公益基金进行捐赠。

第十三条 鼓励慈善组织对社区公益基金进行配捐激励。配捐资金转入社区公益基金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社区公益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为辖区内的困难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救助和帮扶服务;

(二)资助有利于提升社区治理、邻里关系、生活环境的公益服务项目;

(三)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资助村(社区)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

(五)资助村(社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促进村(社区)发展的公共事业。

第十五条 社区公益基金中未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一般按以下程序拨付使用:

1.乡镇(街道)、村(社区)或项目实施方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拟实施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和实施计划;

2.基金管委会审议拟实施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计划;

3.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规定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承接单位;

4.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审议通过的基金资助项目向慈善组织提交基金拨付申请,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含资金使用计划)、购买服务协议等附件;

5.慈善组织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对社区公益基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

6.审核通过后,慈善组织及时拨付资金到实施单位或商品销售单位。

第十六条 社区公益基金中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和以具体公益项目名义公开募捐的资金,按以下程序拨付使用:

1.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规定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承接单位;

2.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捐赠资金指定用途向慈善组织提交基金拨付申请,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含资金使用计划)、购买服务协议等附件;

3.慈善组织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对社区公益基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慈善组织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七条 社区公益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十八条 社区公益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名义开展募捐、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对下设社区公益基金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二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慈善组织加强对社区公益基金的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社区公益基金所依托的慈善组织。

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民政厅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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