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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问!你想知道的志愿服务知识都在这里

2022-12-21 14:45

来源:善城广州


今天是国际志愿者日,当前又正值国务院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五周年(该《条例》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文带大家一起回顾《条例》的相关规定。


问:什么是志愿服务?谁可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志愿服务工作归谁管?

《条例》规定,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怎样才能获得志愿服务?

《条例》规定,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信息,说明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答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为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权益,《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说明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无偿、如实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志愿者主要有哪些义务?

《条例》规定,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志愿服务时数记录和证明出具有那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具体要求按照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执行。


志愿服务时数记录和证明出具有那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具体要求按照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执行。


违反《条例》有那些法律责任?

答:《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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