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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2-03-31 10:14

来源:湖北省委办公厅


文章来源:湖北省委办公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着力解决社会救助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到2022年底,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专项救助为支撑、以关爱帮扶为延伸、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的社会救助体系。到2025年,形成更加统筹有效、梯度有序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供更加丰富多元、水平适度、规范透明、饱含温度的社会救助服务。到2035年,实现全省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加强综合救助。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工作格局,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救助制度体系。

2.实施多元救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对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并据实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据实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特困人员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帮助社会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人员,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按不超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施重点救助。

3.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强与乡村振兴衔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年缩小城乡差距,各县(市、区)同时供养有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机构实现县域内救助供养标准城乡统一,逐步实现县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统一。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4.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机制。完善低保制度,对确认纳入保障的对象送达确认通知书,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制度。推行失能特困人员县级集中照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健全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主动报告和村(社区)发现报告制度。

5.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省级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完善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机制,市(州)人民政府结合财力状况每年调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救助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档,其中全护理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6.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困难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7.健全教育救助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通过随班就读、入特教学校、送教上门等方式予以保障。对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技工院校)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加强留守儿童亲情关爱和学业辅导。

8.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住房安全。

9.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优先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

10. 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11. 发展其他救助帮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困境儿童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开展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工作和工会送温暖活动。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12.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临时救助,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规范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

13.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各级民政、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责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健全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妥善救助走失和因务工不着、家庭暴力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

14.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助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将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5.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加强监管,对互联网慈善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

16.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服务。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17.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本地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支出的5%。

(六)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18.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通过走访等方式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通过12345热线受理社会救助相关求助、投诉。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

19.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实行省内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20.优化审核确认程序。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审核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建立社会救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鼓励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救助对象。

21.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各级核对机构,完善信息核对平台。经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授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其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和大病医疗、生活消费支出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工作需要,经社会救助家庭相关成员授权,民政部门可依法依规核查其经济状况等相关信息。

22.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推动各类救助帮扶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依托“鄂汇办”APP等,推动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议事、协商作用。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二)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可向乡镇社工站等机构购买服务予以补充,但不得直接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聘用人员、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购买劳务派遣服务。在村(社区)明确有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在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社会救助免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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