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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治圆桌汇”观点集萃

2021-04-28 16:17

来源:本站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主办——

“慈善法治圆桌汇”观点集萃


    (来源:慈善公益报     记者:董凡 编辑整理)

   慈善公益报编者按:

  “慈善法治圆桌汇”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爱德传一基金承办的学术沙龙,旨在搭建一个由各方参与讨论、贡献智慧的研究平台,汇聚专家学者及资深从业者关于《慈善法》修法的意见及建议,以专业精神助力《慈善法》修法工作。

  “慈善法治圆桌汇”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剑银为召集人,邀请全国知名学者、专家、公益慈善实务工作者、媒体编辑记者、政府官员等,围绕不同专题进行研讨,发表观点。

  日前,“慈善法治圆桌汇”举行,以“慈善组织的法律定位”为题,近40位嘉宾代表参与讨论、各抒己见。本报撷萃于此,以飨读者。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

慈善的四层含义

  《论语》中孔子与樊迟对话道:“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其中便包含了慈善的四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为人民服务;第二层含义是提升民众的生命价值;第三层含义是提升捐赠者和受益者的生命高度;第四层含义是远离恶心。期望慈善的研究者与从业者能够以发扬慈善的四层含义为追求,为《慈善法》修法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在《慈善法》立法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作出了诸多努力,并总结出三条有益经验,谨供“慈善法治圆桌汇”主办方借鉴:其一,想立法机关所想,急立法机关所急,在思想上同立法机关站在同一起点;其二,打通与立法机关交流沟通的渠道,做到立法机关及时听到学界和实务界呼声、学界和实务界应及时回应立法机关所请;其三,持之以恒,力求办好每一次“圆桌汇”。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杨团: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应通过公益性审查,切勿“犹抱琵琶半遮面”

  当前的情况和2014年《慈善法》立法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昭示着中国和世界都处在了新的转折点上。在此背景下,如何总结中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经验做法,反思不足和短板,融汇中华民族优良的“家国一体”文化传统,推动《慈善法》修法工作,并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本次修法中应当明确认定现代慈善为不特定社会公众谋利益的公益性本质。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应通过公益性审查,切勿“犹抱琵琶半遮面”。

  说起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首先要讲它的重要性,即为什么要给它以法律地位?其次要讲给予它法律地位之后将会有怎样的益处。因为只有有了这些益处,才能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随着乡村振兴的推进,大量乡村社会组织正在快速发展,要求它们全部登记为法人形式的慈善组织不仅会给这些组织的发展增加经济成本,还有可能引发其他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剑银:

对于慈善组织应从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三元视角进行深入剖析

  我国的《慈善法》是以慈善组织为起点与中心进行框架建构的(“慈善组织”是《慈善法》总则之后的第一章),但《民法典》中已经提出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同时,在行政管理体制中长期使用的则是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概念。此外,中国特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特殊形态组织都与组织化的慈善主体有关,这使得《慈善法》中的慈善组织概念无法涵盖组织化的慈善这一现象的全部,这就对《慈善法》的实施和法律目标的实现提出了挑战。所以,探讨慈善法治,需要从组织化慈善的主体形态开始讨论,从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三元视角进行深入剖析什么是慈善组织,什么是法律上的慈善组织,什么是慈善组织的法治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

在《慈善法》的修法中,需要正本清源,给慈善组织一个清晰界定

  “公益性”作为必要条件的缺失,导致关于慈善组织具体规范的顾此失彼,表现在《慈善法》的执法中,慈善组织面临登记环节“明简实繁”、不能脱离基础组织形式、权利义务不对等、缺乏直接的激励效果、与税收优惠政策并未直接关联等多重困境。对此,应该对“为什么要将慈善组织从众多组织中识别出来”的问题进行叩问。

  在《慈善法》的修法中,需要正本清源,给慈善组织一个清晰界定,以及基于这一清晰界定而构筑起来的权利义务体系,横跨公法与私法,但是更多属于公法的范畴。因为如果仅仅为了从善,根本不需要去认定为慈善组织,甚至不需要成立非营利组织,更极端一点,不需要成立组织。

  需要从国家与社会、历史与现实、体系和规范三个维度在社会的体系和结构中理解和把握慈善组织概念

  同传统慈善相比,现代慈善是组织的慈善、专业的慈善、科学的慈善、开放的慈善,这就决定了《慈善法》无论是立法还是修法都需要有现代思维、专业导向、职业理念、创新精神。在此基础上,需要从国家与社会、历史与现实、体系和规范三个维度在社会的体系和结构中理解和把握慈善组织概念。

  在国家和社会的维度,慈善组织是深刻嵌入到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深刻影响慈善组织的生存状态,也影响到其中人们的生活状态。因此,理解慈善组织需要从它和它的对应及对立对象的关系来理解。这些对应和对立对象包括国家、互助、企业、慈善信托等。

  在历史与现实的维度,慈善组织需要处理好现代慈善与传统慈善的关系。现代慈善的出发点是“同理心”而非“同情心”,追求的目标也远远超越了“扶危济困”的传统慈善价值。

  在体系和规范的维度,需要关注慈善组织外延问题。慈善组织不仅包括直接从事慈善的组织,还包括支持慈善事业的组织。如倡导组织、行业组织、信息组织及监督组织等。如何处理这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属性,亦是《慈善法》需要关注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

需要从国家与社会、历史与现实、体系和规范三个维度在社会的体系和结构中理解和把握慈善组织概念

      同传统慈善相比,现代慈善是组织的慈善、专业的慈善、科学的慈善、开放的慈善,这就决定了《慈善法》无论是立法还是修法都需要有现代思维、专业导向、职业理念、创新精神。在此基础上,需要从国家与社会、历史与现实、体系和规范三个维度在社会的体系和结构中理解和把握慈善组织概念。

      在国家和社会的维度,慈善组织是深刻嵌入到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深刻影响慈善组织的生存状态,也影响到其中人们的生活状态。因此,理解慈善组织需要从它和它的对应及对立对象的关系来理解。这些对应和对立对象包括国家、互助、企业、慈善信托等。

      在历史与现实的维度,慈善组织需要处理好现代慈善与传统慈善的关系。现代慈善的出发点是“同理心”而非“同情心”,追求的目标也远远超越了“扶危济困”的传统慈善价值。

      在体系和规范的维度,需要关注慈善组织外延问题。慈善组织不仅包括直接从事慈善的组织,还包括支持慈善事业的组织。如倡导组织、行业组织、信息组织及监督组织等。如何处理这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属性,亦是《慈善法》需要关注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吴玉章:

当下的慈善立法存在两大问题

  法律对慈善活动起到什么样的作用?立法不当、价值不当是否会阻碍慈善的发展?法律乃约束人类行为的工具,既体现了人类的才智,又有人类的缺点,故需要考虑法律限度的问题。当下的慈善立法存在两大问题需要完善,其一是立法粗放,法律概念之间缺乏关联,上下缺乏呼应;其二,法律宣示性规定过多,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胡敏洁:

《慈善法》修法需要面对两个理论问题

  《慈善法》的宗旨虽然在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但实际上包含着公法规范,而这也是我国立法和执法领域的现实问题。《慈善法》修法需要面对两个理论问题:

  其一,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是公法还是私法?慈善组织很难成为类似于德国法上的公法人,更多地应当由《民法典》和《慈善法》予以规范,但政府财政支持的官办基金会的法律地位是“私主体”还是“公主体”、具有官方背景的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参照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问题值得探讨。

  其二,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理想模式应当是合作治理、伙伴关系。在达到理想模式之前,《慈善法》或应以组织法规范为核心内容,将对慈善组织的行为规制更多地留给行政法,以此来放松规制,以社会化为发展方向。比如直接申请登记制的可能变革,从中减少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在慈善事业中“政府到底扮演什么角色”亦是《慈善法》修法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政府购买服务、行政奖励、行政机关对募捐平台指定和处罚等领域。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授杨思斌:

《慈善法》的修改第一要有问题导向,第二要有目标导向

  《慈善法》以促进为主、规制为辅的立法初衷是值得肯定的,其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还是一个体系化、规范化、技术化等方面的问题。《慈善法》的修改第一要有问题导向,就是要回应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第二要有目标导向,就是要明确《慈善法》希望修改成一部什么样的法律,而目标要考虑在现阶段的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慈善法》的公法与私法之争没有必要,因为《慈善法》还是应当从社会法的角度去理解和推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

应将慈善信托组织化,抛弃当前《慈善法》将其作为行为的规范思路

  应将慈善信托组织化,抛弃当前《慈善法》将其作为行为的规范思路。将慈善信托视为慈善组织是英美法系当然的理论选择,具有比较法基础。而在我国《民法典》非法人组织定义的障碍也是可以通过解释和法理阐释予以破解的。并且,把慈善信托按慈善组织对待可以以比较低的立法成本解决慈善信托税制等问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国琴:

设计相关制度时要回到公权力介入慈善领域的初心

  从社会法的角度对《慈善法》进行研究,并追问公权力介入慈善领域的初心很有必要。在设计慈善相关制度时要回到公权力介入慈善领域的初心,这样的制度设计才具有其合理性。《慈善法》中的慈善组织本身是私法主体,但是在法律中却规定了大量公权力介入的情形,那么就必须追问规定公权力的目的是什么,公权力介入慈善领域的初心是什么,正当性依据何在?

  之所以在慈善领域内引入公权力,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由于捐赠人、社会公众在识别慈善组织时需要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社会资源,为了减少时间成本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公权力介入对慈善组织进行识别;二是公权力被引入是因为在慈善活动中存在形式平等、但实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专业化、组织化的慈善组织与零散的、个体的捐赠人、受益人相比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公权力介入矫正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三是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进入到慈善领域之中。



北京惠泽人公益发展中心执行主任翟雁: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慈善法》修法有两个核心问题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慈善法》修法有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公”和“私”的问题;一个是“组织化”和“非组织化”的问题。关于“公”和“私”的问题,应把“公益性”作为法律规制的要件之一;关于“组织化”和“非组织化”的问题,《慈善法》修法应在完善慈善组织界定和规范的同时,又能释放一定的空间给到非组织化、非法人形式的公益慈善行为。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刘佑平:

推动《慈善法》修法,到底是小修小补、中调还是大修,社会各界应有比较明确的目标

  无论是立法还是修法,都是一种博弈。直接参与其中的法律人应坚守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理想主义勇气,同时又要有在博弈中做现实主义的妥协的智慧。基于此,这次推动《慈善法》修法,到底是小修小补、中调还是大修,社会各界应有比较明确的目标。在此前的《慈善法》立法过程中,我们借鉴了西方的很多东西,但中国本土的东西打通得不够,这是需要注意的一个点;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点是要甄别当前《慈善法》存在的问题中,哪些是法律本身带来的,哪些是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路径进行应对。而关于慈善组织,要区别狭义的法律意义上的慈善组织、广义慈善组织、免税/税收意义上的慈善组织。特别是《慈善法》应该为广大的志愿组织、社区组织,甚至以从事慈善为宗旨的自组织预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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