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8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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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慈善总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总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总会的基本组织信息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总会自有信息平台,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大众媒体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对总会全体理事、监事、秘书处及各部室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总会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得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总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总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自有媒体、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总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1.注册信息(法人登记证书、宗旨、章程、会徽及说明等);
2.联系方式(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官网地址、官方微信、捐赠方式等);
3.组织架构(荣誉、名誉职务成员名单,理事会、监事、秘书处成员名单,主要领导履历,部室设置等);
4.重大决策(理事会报告、机构战略、大事记等);
5.管理制度(基金、项目、财务、资产、信息公开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6.年度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评估结果等)。
(二)财务信息
1.按年度公开在总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2.捐赠收入信息(总额及时间、捐赠人、捐赠金额、捐赠方向等相关明细);
3.业务活动拨付信息(总额及时间、金额、项目、使用方向等相关明细);
4.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基本情况统计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业务信息
1.公开募捐:总会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总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如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总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及已使用募得款物的用途。
2.定向募捐:总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总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3.项目执行:总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项目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总会自有媒体及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4.志愿服务:总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开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5.日常动态信息(项目活动、会议等)。
(四)其他重大信息
包括:已经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总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对以下信息可根据相关申请或规定予以公开:
1.捐赠人可查询其捐赠款物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时,可依相关规定要求总会提供特定报告。
第七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等权利人要求不予公开的;
4.涉及总会秘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的;
5.在总会信息公开能力范围之外的。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总会以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总会官方网站为主要信息公开媒体,也可通过大众媒体发布信息。其中,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信息,需按照民政部相关要求执行;通过总会官方网站公开信息,需按照本章条款执行。遇有重大公共事件或重要紧急救援所开展的慈善活动,应在官方媒体和大众媒体及时公开。
第九条 自主公开信息的时限及程序
(一)基本信息公开由办公室负责。
注册信息和联系方式信息自产生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办公室负责草拟并报秘书长审核批准后公开。
组织架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等信息自产生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负责草拟并报秘书长审核批准后公开发布。
年度信息实行年报制,在年度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负责草拟并报秘书长审核批准后公开。
(二)财务信息
捐赠资金信息公开由筹募部负责。协调相关部室整理、核实并根据捐赠渠道的特点公开。通过银行、邮局、现场等方式捐赠的资金,在完成入账工作后的第2个工作日公开;通过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捐赠的资金,实行即时公开,必要时可经核实后定时公开。
捐赠物资信息公开由筹募部负责。完善手续,并在物资发放完毕后,于5个工作日内配合宣传部公开。
业务活动资金拨付信息公开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在基金或项目负责人申请拨付,经财务审计部审核和拨付成功后,项目管理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公开。
年度审计报告实行年报制,由办公室负责。报告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协调财务审计部整理,并报秘书长审核批准后发布。
(三)业务信息
业务活动及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由宣传部负责。自活动发生起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业务部室配合宣传部草拟,并报秘书长审核批准后公开。
(四)其他重大信息
其他重大信息公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室草拟,并报会长审核批准后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由办公室负责。
捐赠人申请信息公开,可向总会提出申请。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内容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业务相关部室草拟,经财务审计部核实,报秘书长审核批准后,通过财务审计部提交。
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要求总会提供特定报告,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答复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业务部室配合报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提交。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十一条 总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理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总会法人代表为信息公开的最终责任人;宣传部为信息公开事务管理的日常工作部室;各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总会监事负责总会信息公开的监督、核查、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总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武汉市慈善总会章程》、实际情况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市慈善总会章程》、实际情况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武汉市慈善总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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