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1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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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及质量,更好地实现其战略和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武汉市慈善总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按照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及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的各项社会捐赠公益慈善项目,包括自主实施项目、合作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确保合法、合规,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要实现预期目标,充分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并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全年接收项目申报。
第五条 公益慈善项目实行立项、评审、签约、实施、资金拨付、监督、评估、结项/终止、归档全周期闭环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公益慈善项目发起设立分类:
(一)自主实施项目。由本会依据宗旨、业务范围和社会需求发起设立的项目。
(二)合作项目。与第三方合作发起设立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立项前须对合作方(含捐赠方、执行方)进行评估,确保选择合作方的合理性,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人资格及信用记录。
(二)公益慈善服务能力。
(三)与本会宗旨及业务范围的契合度。
(四)财务管理制度的规范性。
(五)合作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信用记录等。
第八条 如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该机构须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近3年内无违反慈善法律法规的行为,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具备项目所需的专业执行能力(如教育、医疗、救灾等领域的资质)。
第九条 合作项目应符合本会宗旨、业务范围,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可持续性与创新性。以下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一)政府已开展相关救助且覆盖面较广的。
(二)同一申报主体前序项目未通过审计或未结项的。
(三)未明确受益对象、无法量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项目立项须提交《项目立项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背景、政治意义及社会价值。
(二)前期调研数据及可行性分析(含受益对象需求调研)。
(三)项目名称、宗旨、实施地点、规模及受益对象(人数、范围)。
(四)项目组织结构(负责人、执行团队及职责)。
(五)实施计划(分阶段任务、时间节点)。
(六)项目预算(含资金来源及数额)。
(七)项目起止时间。
(八)预期效果(可量化的社会效益指标,如救助人数、服务覆盖范围等)。
(九)监督与评估方案(含自查机制、信息公开计划)。
(十)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方简介、联系方式及信用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立项程序
(一)立项申请。立项材料齐备后,由经办业务部门向秘书长提出立项申请,经秘书处会议集体决议。
(二)立项审批。秘书处会议集体决议通过后,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交呈批件逐级审批。
(三)项目获得立项审批后,如该项目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执行的,本会要与项目执行方签署《合作协议》并附项目实施方案。
(四)紧急的救灾类项目,立项流程可简化。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项目,需要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凡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方案执行。项目管理部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产流转按计划执行、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五条 项目合作方定期总结项目阶段性工作,并向本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每月至少1次)。
第十六条 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捐赠方、本会、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要对项目执行工作进行总结,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公益慈善项目资产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合作方应遵守总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由总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总会开展的定向募捐。
(二)总会开展的公开募捐。
(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条 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根据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提交项目请款报告,附项目阶段性或项目结项报告,项目抽查与回访报告。 确保项目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算项目不得无故调整支出。如果因故必须进行重大调整,应事先向本会提交书面说明并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项目监督、审计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项目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每次拨款后及时核算项目资金结余。定时检查,实时监督,对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要采用内部控制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应配合本会对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全部完成或终止后,应起草《项目结项报告》,并保留项目的图片、档案、记录、录像等项目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指标完成后,如有必要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整体评估,项目评估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并据此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七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项目完成目标任务,经结项验收合格的。(二)违反本会有关管理规定,经催告仍不整改的。
(三)合作方及相关人员所开展的慈善活动,未经本会审核通过。
(四)项目执行有悖于本会宗旨或违反法律法规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六)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无法继续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项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剩余财产有捐赠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无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项目立项的资金用途用于相同或近似的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约定处理的,由理事会决定用于符合《武汉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公益慈善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终止后,不得再以“武汉市慈善总会”或原项目名义开展活动,违反规定的,本会将追究相关方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慈善总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武汉市慈善总会。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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