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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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
(经2020年7月16日武汉市慈善总会第五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及质量,更好地实现发展规划的战略和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武汉市慈善总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按照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及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的各项社会捐赠公益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确保合法、合规,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要实现预期目标,充分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并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全年接收项目申报。本会所有资助性项目,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益项目实行项目立项、项目评审、签约、实施、项目资金拨付、项目监督、项目终止等全周期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公益项目发起设立分两种情况:
(一)由本会发起设立。本会可依法依规向关心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公益项目。
(二)合作项目。由捐赠方自愿、无偿、依法依规向本会捐赠,并针对经本会认可的特定事项、特定地点、特定人员捐赠设立的项目。
第七条 公益项目的设立要符合党的政策方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会章程和宗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如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该机构应是经民政部门等核准并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团体可以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项目合作申报。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会宗旨、资助领域与方向,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可持续性与创新性。项目的内容应实事求是,能产生良好的项目效果,有利于本会公益目标的实现。
以下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一)不符合本会章程规定范围的;
(二)项目所涉及的领域,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或开展相关救助且覆盖面较广,投资较大的;
(三)同一申报主体,之前的执行项目未通过审计或未结项而再次进行立项的。
第十条 项目立项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拟开展地点、规模、投资预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单位简介、联系方式等必要事项;
(五)其他事项。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签约
第十一条 项目部对立项的项目以电话、面谈、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调研,并提前报送相关领导审阅,秘书处办公例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项目,项目部与相关领导应视情况进行实地访察评估,提交访察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获得立项审批后,如该项目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执行的,本会要与项目执行方签署《合作协议》并附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方案执行。项目部门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产流转按计划执行、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五条 合作项目的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捐赠方、本会、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要对项目执行工作进行总结,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公益项目资产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五章 项目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根据项目预算按计划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不得无故调整。如果因故必须进行重大调整,应事先向本会领导提交书面说明并经秘书处办公例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协议,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
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作为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的基本依据,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以及对外宣传时,应注明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各方应注意维护社会形象。如需使用相关单位的形象标志,需与相关单位确认使用。
第七章 项目监督、审计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本会对项目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每次拨款后及时核算项目资金结余。定时检查,实时监督,对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确保项目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要采用内部控制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应配合本会对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全部完成或终止后,应起草《项目结项报告》,并保留项目的图片、档案、记录、录像等项目资料。
《项目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项目主要目标和内容;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特色;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
(三)项目费用使用情况(配套资金,自筹资金);
(四)对项目的自我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助金额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本会视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对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项目实施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本会审计、评估工作,并对审计、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第八章 项目终止
第三十条 慈善公益项目的终止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依据捐赠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由本会与捐赠方及执行方协商一致后,经秘书处办公例会审议通过后终止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
(三)违反本会有关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
(四)违反协议约定,在社会上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本会名誉的。
(五)根据协议约定的情形终止。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终止后,由本会冻结项目资金的剩余款项和物资。本会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该项目款项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通报捐赠人,剩余资金和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章程和协议内容办理,同时在本会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终止后,项目部门应将项目材料及时归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捐赠协议规定的,本会有权撤销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如对本会造成损害的,本会有权追究项目相关方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执行相关单位应终止项目执行并将尾款退回本会,并将已有的项目相关成果提交本会。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武汉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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