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8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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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慈善总会社区慈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慈善基金的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北省社区公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武汉市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慈善基金”是指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以社区(村)或街道(乡镇)为主体在本会设立的慈善冠名基金,旨在培育社区慈善力量,搭建社区慈善服务平台,集聚公益慈善资源,主要用于资助本辖区公益慈善事业。
第三条 社区慈善基金受法律保护,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和本会业务范围以及社区慈善基金设立协议的约定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四条 社区慈善基金接受本会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再下设其他基金。
第五条 社区慈善基金运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安全、尊重捐赠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街道(乡镇)办事处自愿发起,其业务领域应与本会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
第七条 社区慈善基金设立方应当根据需要成立社区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可由街道(乡镇)民政办负责人、社区(村)两委成员、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3—5人,推选主任一名,原则上由街道(乡镇)民政办负责人或社区(村)两委成员担任。
第八条 社区慈善基金应使用带有本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武汉市慈善总会**街道(乡镇)社区慈善基金”、“武汉市慈善总会**街道(乡镇)**社区慈善基金”。
第九条 本会为社区慈善基金提供线上捐赠和管理平台。社区慈善基金可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十条 设立社区慈善基金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向本会提出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申请;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本会审核通过后与设立方签订设立协议,明确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范围和方式、双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社区慈善基金的筹集、使用;
(二)对社区慈善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审核拨付;
(三)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根据需要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四)应捐赠人要求开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五)通过本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宣传;
(六)依据设立方需求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七)依法向社会公开社区公益基金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社区慈善基金设立方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协议约定;
(二)成立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议事制度制定、资助项目立项、活动方案报备、跟踪资助项目的实施、慈善资金申请、资料整理存档等相关工作;
(三)凡以社区慈善基金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及宣传,应事前向本会书面报备;
(四)在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会衔接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基金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基金设立方宣传筹集社区慈善基金资金;
(二)审议社区慈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含资金预算);
(三)监督社区慈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根据捐赠人要求反馈使用情况;
(四)决定终止社区慈善基金;
(五)其他需要管委会执行的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社区慈善基金开展活动的需要,本会可以按照协议提取管理费用。
第三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募集
第十五条 社区慈善基金募集渠道包括:
(一)设立方自筹的创始资金;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扶持资助资金;
(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捐赠;
(四)组织开展专项募捐活动及合作项目筹集的资金;
(五)开展义拍、义卖、义演、义展等筹集的资金;
(六)本会激励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基金设立方可以发动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或干部群众等向社区慈善基金进行捐赠。
第十七条 社区慈善基金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接受的捐赠款应当场清点并及时公示。捐赠现金于3个工作日内汇入社区慈善基金账户。
第十八条 捐赠方向社区慈善基金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为辖区内的困难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救助和帮扶服务;
(二)资助有利于提升社区治理、调节邻里关系、改善生活环境的公益服务项目;
(三)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资助社区(村)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
(五)资助社区(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促进社区(村)发展的公共事业。
第二十条 社区慈善基金中未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一般按以下程序拨付使用:
1.基金设立方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拟实施社区慈善基金资助项目和实施计划;
2.基金管委会审议拟实施社区慈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计划;
3.基金设立方按照规定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承接单位;
4.基金设立方根据审议通过的基金资助项目向本会提交基金拨付申请,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含资金使用计划)、购买服务协议等附件;填写《基金拨款申请单》,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本会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对社区慈善基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
6.审核通过后,本会在3-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到实施单位或商品销售单位。
第二十一条 社区慈善基金中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和以具体公益项目名义公开募捐的资金,按以下程序拨付使用:
1.基金设立方按照规定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承接单位;
2.基金设立方根据捐赠资金指定用途向本会提交基金拨付申请,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含资金使用计划)、购买服务协议等附件;
3.本会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对社区慈善基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本会在3-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社区慈善基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区慈善基金用于物资采购,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基金设立方研究决定采购方式;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应当通过比价方式确定;金额3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应当通过公开询价方式确定;30万元以上(含)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同一采购项目不能拆分。
第二十四条 社区慈善基金用于发放帮扶资金的,原则上通过转账形式拨付。
第五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二十六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以设立方需求为导向,应遵守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社区慈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与执行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社区慈善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名义开展募捐、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视情况对社区慈善基金进行评估,对有关举报进行核查。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本会协调基金设立方进行及时整改,必要时终止社区慈善基金。
第三十条 社区慈善基金应接受设立方、捐赠方对于捐赠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查询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社区慈善基金收支明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社区慈善基金设立方和本会可协商终止社区慈善基金:
(一)协议期满,设立方不愿续签设立协议的;
(二)在协议有效期内,设立方单方面提出取消合作的;
(三)捐赠款的使用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违背的;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设立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设立方存在以下情形,本会可强制终止社区慈善基金:
(一)不按规定程序报备,擅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在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过程中,截留、私分捐赠款或坐收坐支捐赠款的;
(三)设立方相关人员发生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或利用本会名誉开展不适当活动的;
(四)资助的项目未按规定公开询价和招标的;
(五)资助的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
(六)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社区慈善基金终止后,其剩余资产由本会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协议没有约定的,由本会遵照其原方向使用或统筹安排用于相同或相近的其它项目。
第三十五条 接收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按照《捐赠物资计价指引》相关规定执行,数额不计入社区慈善基金账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慈善总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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