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16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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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慈善总会
社区慈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武汉市慈善总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慈善基金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武汉市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慈善基金”是指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街道(乡镇)、社区(村)为主体在本会设立的慈善冠名基金,旨在运用慈善手段和机制,集聚公益慈善资源,助力解决社区治理中的问题。
第三条 社区慈善基金受法律保护,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四条 社区慈善基金接受本会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再下设其他基金。
第五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赠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流程:
(一)街道(乡镇)、社区(村)向本会提出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申请;
(二)本会与设立方签订设立协议。
第七条 社区慈善基金应使用带有本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武汉市慈善总会**街道(乡镇)慈善(公益)基金”、“武汉市慈善总会**街道(乡镇)**社区(村)慈善基金”。
第八条 本会为社区慈善基金提供线上捐赠和管理平台。社区慈善基金可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九条 社区慈善基金接收的捐赠资金,捐赠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募集
第十条 社区慈善基金募集渠道包括:
(一)自筹的创始资金;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扶持资助资金;
(三)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组织开展专项募捐活动及合作项目筹集的资金;
(五)开展义拍、义卖、义演、义展等筹集的资金;
(六)本会激励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区(村)可以发动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或干部群众等向社区慈善基金进行捐赠。
第十二条 社区慈善基金接收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按照《捐赠物资计价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社区慈善基金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当场清点并公示。捐赠现金于3个工作日内汇入社区慈善基金账户;捐赠物资清点造册并及时报本会,不得坐收坐支。
第四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社区慈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公益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社区慈善基金设立后,本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二)向捐赠人开具《湖北省公益捐赠事业统一票据》;
(三)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荣誉证书(牌匾);
(四)通过本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宣传;
(五)推荐参与国家和省、市的慈善评先表彰;
(六)审计社区慈善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依据设立方需求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社区慈善基金设立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协议约定;
(二)成立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议事制度制定、资助项目立项、活动方案报备、慈善资金申请、资料整理存档等相关工作;
(三)凡以社区慈善基金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及宣传,应事前向本会书面报批;
(四)在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第十七条 根据社区慈善基金开展活动的需要,按照协议提取工作经费,最高比例不超过社区慈善基金募集资金的13%。
第五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以设立方需求为导向,应遵守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社区慈善基金根据专项资助项目、资助标准拨付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与执行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社区慈善基金设立方、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等在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发生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审批流程:
(一)提出申请。设立方填写《基金拨款申请单》,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资料。本会对设立方提交的立项材料、资金使用方案及预算、采购明细等资料进行审核。
(三)转账拨付。审核通过后进行转账拨付,一般为3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社区慈善基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区慈善基金用于发放救助物资的,由本会根据设立方意愿负责物资采购及配送。
第二十四条 社区慈善基金用于发放救助资金的,原则上通过转账形式拨付。
第六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慈善基金应接受设立方对于捐赠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查询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视情况对社区慈善基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社区慈善基金收支明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对社区慈善基金在资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纠正;对有关举报进行核查,并对查实问题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社区慈善基金设立方和本会可协商终止社区慈善基金:
(一)协议期满,设立方不愿续签设立协议的;
(二)在协议有效期内,设立方单方面提出取消合作的;
(三)捐赠款物的使用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违背的;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设立方存在以下情形,本会可强制终止社区慈善基金:
(一)不按规定程序报备,擅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在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过程中,截留、私分捐赠款物或者坐收坐支捐赠款物的;
(三)设立方相关人员发生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或利用本会名誉开展不适当活动的;
(四)资助的项目未按规定公开询价和招标的;
(五)资助的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
(六)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社区慈善基金终止后,其剩余资产由本会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协议没有约定的,由本会遵照其原方向使用或统筹安排用于相同或相近的其它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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