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16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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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员表彰暂行办法
(经武汉市慈善总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湖北省慈善条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会员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营造慈善氛围,发挥慈善组织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对象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及慈善基金设立方(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第三条 表彰推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表彰设置3个奖项,即“突出贡献单位”“先进集体会员”“优秀个人会员”。
第五条 表彰对象的评选条件。
(一)“突出贡献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踊跃开展慈善捐赠,在扶危济困、助童助学、抗击疫情及自然灾害、助力乡村振兴等活动中贡献突出的企业。本项推荐主要依据通过我会捐赠款物的数额、企业参与慈善公益活动的效果及企业员工参与慈善志愿活动等情况。
(二)“先进集体会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经常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及时响应和大力支持我会工作的团体会员、慈善基金设立方(不含个人)。
(三)“优秀个人会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公益慈善事业,慈善行为和事迹感召力强且有示范效应,在慈善工作领域做出成绩的个人会员、慈善基金设立方(不含企业、其他组织)。
第六条 建立评选表彰工作机制。
(一)秘书处组织实施。每年12月底前,按照评选条件,综合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慈善基金年度表现情况,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
(二)会长会集体议定。会长会议研究秘书处提交的拟表彰对象名单,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举手表决,以2/3以上到会人数同意为通过。
(三)公示表彰结果。最终表彰名单在本会门户网站公示7天。
(四)制发表彰通报。公示无异议,由秘书处制发表彰通报。
(五)会员(代表)大会表彰。一般于次年举办的会员(代表)大会上,采取大会表扬、现场授牌等形式,对表彰对象予以褒扬。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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